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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提问者:  |  咨询分类:商标局形式审查阶段16-09-19, 10:15 AM

问题描述

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小欢知识产权专家回复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属于第十六类商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在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考虑到该类商品的特性因素,使得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上的商标与其它类别的商标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审查也有别于其它商品商标的审查,这不仅给审查员掌握该类商标的审查标准增添了难度,也使得申请人对什么样的商标在这些商品上能够获得注册感到困惑。以下笔者就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出发,结合自己两年多来的审查工作经验,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对哪些商标可以在这类商品上获得注册,哪些商标可能被驳回进行分析,探讨注册“报刊、书籍”等印刷品商标应注意的问题,以便于申请人更加合理有效地申请商标注册。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上述商品分为三组:1、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2、书籍;3、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并就此三组商品商标的注册审查分别进行探讨。
一、“报纸,期千U,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注册审查
(一)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审查的历史沿革
根据1987年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同时《规定》指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申请文字注册商标时,需要新闻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所申请商标使用的文字以登记证上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按照《规定》,商标局对在这四种商品上提请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需要拥有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报纸、杂志登记证申请人名义只能是登记证上列明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报纸、期刊的出版单位;所申请商标使用的文字要与登记证上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再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不再需要提供新闻主管部门在先核发的登记证,与其他商品一样,取消了对申请人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都可以接受。但申请人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出版发行前,仍然需要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二)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审查特点
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一般都拥有固定的名称、刊期,并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出版发行。一般说来,报纸是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出版周期短,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是拥有顺序编号(用卷、期或者年、季、月),周期较报纸长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新闻刊物可以看作是期刊的一种,只是内容偏向于新闻与事实的评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同时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的读者相对稳定。正是由于这四种商品的这些特性,使得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具有了商标的众多属性,同时,它赋予了报纸等四种商品名称以很强的显著性,可以说在这四种商品上的商标不存在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并且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名等,也不会造成夸大宣传或产生不良影响,读者或消费者一般只会认为它是一种限定组成部分。因此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审查在《商标法》的基础上自成体系。同时考虑到报纸等四种商品的特性,也为了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相对理由审查掌握到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即使在报纸等这四类商品上作为商标也易造成消费者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同时由于新闻出版总署等对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审查,在1995年前,只要不存在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就可以准许使用,1995年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含有“中国”等字样的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管理趋于严格。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作为商品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局的审查是在《商标法》的基础上与新闻出版总署协调一致,但由于这项规定是针对企业名称的,对于报纸等这四种商品上商标审查没有明确成文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带有“中国”字样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仍然予以核准,是否允许出版发行由新闻主管部门去把握。
下面介绍这四种商品商标的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特点:
1、绝对理由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和显著性条款的审查)
(1)商标中包含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的商标,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带有“CHINA”)译为“中回食品工业”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报纸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带有“中国”)核准使用商品”:

外国、港、澳、台申请带有“中国、CHINA”等字样的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也可以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申请人:株式会社桦榭妇人画报社(日本),核准使用商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和新闻刊物,在其它商品上(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予以驳回。
(2)商标中包含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的商标,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含有英国国名)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含有与美国国旗近似的图形)核准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3)商标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且没能改变其地名含义的,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宜宾”为无其他含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通用名称,一般情况都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早报周刊指定使用商品:本地报纸、报纸、有关商业、贸易及金融题材的报纸、印刷周刊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核准使用商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5)《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由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不存在普通商品意义上的质量、原料等特点,所以一些常见能够表示印刷品等商品特点的标示,在报刊上却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在书籍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但作为期刊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自动在文具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但作为新闻刊物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6)广告性用语等标示作为其它商品商标注册时,由于其缺乏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3)规定,不予注册为商标。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由于报刊商品的特殊性,一般认为报刊赋予了其名称显著性,所以报刊名称作为商标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中文译为“帮助人们过得更好”(广告用语),用在其它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但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上,作为商标可以予以注册。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用在其它印刷品上缺乏显著性,但作为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上核准使用。
(7)《商标法》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十条一款6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十条一款8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同样适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例如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不良社会影响,予以驳回。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不良社会影响,予以驳回。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予以驳回。
广州某自然人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商标本身是某组织团体名称,与申请人名义明显不一致,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2、相对理由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新《商标法》实施后,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提交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不一定都有“登记证”,因此相对理由审查时不仅相同的在后商标不予注册,高度近似的在后商标也不予注册。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判为近似,将在后申请的“中华彩票”驳回。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译为“中国货币”与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相同,判为近似,将在后申请的“中国货币”驳回。
但是由于报纸等四种商品的消费者被认为文化水平较高,识别能力较强,判断近似时较其他商品的尺度相对宽松。例如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指定使用商品:杂志、书、新闻信札、报纸在后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核准使用商品: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在其它商品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上则驳回。
(三)报纸名称在其它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有些商标申请人将报纸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时常常指定使用的商品不仅含有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还可能包括其它第十六类商品,例如书籍、文具等。一般情况,报纸等四种商品商标按照其特有标准进行审查,其它商品按照其它商品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本来也是可以的。但是有些申请人将带有“某某报”字样的报纸的名称作为其它商品商标申请注册,如果其名称符合作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可以作为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予以核准,那么作为商标在其它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否予以核准,这给商标的注册审查带来困难。
一般说来,“某某报”字样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将指定使用商品与“某某报社”发生联系,例如《体坛周报》社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商标,除在报刊这四种商品上注册之外,在“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上也申请注册。因为消费者一般会将“体坛周报牌”的文具与“体坛周报社”联系,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发生误认,并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准予注册。但是如果申请人名义是自然人(例如自然人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或是申请人名义是一个企业或新闻集团,但是申请的商标从字面含意上很难与该企业或新闻集团有所联系(例如烟台日报社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香港陈老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等),根据期刊的审查标准,这样的商标只要没有在先权利,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上是准予注册的,但如果在“纸、文具、印刷出版物”等其它商品上申请作为商标注册,如何来审核呢?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核准。理由是很多报社将自己报纸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它商品上是一种防御性商标策略,或者只是将这些商品自用和作为赠品。并且,即使在市场上使用,由于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特性(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极强,相同品牌的报纸、期刊以外的其它商品也很容易与同名报刊出版发行单位相联系,也就使得它具备商标注册的一切要素,包括含有显著性,亦不会造成误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核准。理由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期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在先提供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所以商标局无法确保申请人是否能够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审查,也无法确定申请人的主要意图。例如会出现这种情况,即申请人虽然获得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但却未能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审批,不能获得期刊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排除此商标拥有者只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这就会出现没有某种报刊,却在市场上有以这种报刊名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由于一般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报刊的出版发行单位是有一定信誉的,这可能会造成搭便车的行为,甚至造成某种程度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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