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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

提问者:  |  咨询分类:商标局形式审查阶段16-09-19, 10:16 AM

问题描述

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

小欢知识产权专家回复

根据《商标法》的第十条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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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命名规则
  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的产品功能的某种寓言,或明示,或暗喻,启发人们丰富的想象力,使商标与产品功能在意念上有所联系,启发联想,对品牌营销和占领市场有很大的帮助。下面为大家介绍下中英文商标的命名相关知识,请看下文详情。
  商标作为企业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商品的符号,并随着商品交流的扩大而声名远扬。商标也是人类创造的一种语言符号,具有特定的标志意义,还有丰富深刻的象征性。[1]许多国际著名的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巨大财富。一个好的商标,如Coca-cola(可口可乐商标)能够为企业创造上亿元的销售业绩,而一个译名很差的商标,即使它所代表的产品质量优良,也可能使企业的销售滑坡。因此,产品想要参与国际竞争,除了要保证质量外,还要拥有世界通行性的商标来宣传产品。
  商标总是与企业创始人、产地相关联。不同地域赋予商品不同的文化内涵。结合商品命名理解商标词的来源,是正确翻译商标词的前提条件。
  (一)、商标命名设计来源
  1、人名商标词
  许多商标是人名商标词,如:Ford(福特)、Benz(奔驰)、Sassoon(沙宣)、LI-NING(李宁)、YUE-SAI(羽西)、Chanel(夏奈儿)等。有时商标也选用神话传说中的人物或神灵名称,或文学、影视作品中的人名,如Nike(耐克)是希腊神话中胜利女神名,Angel(安吉尔)是保护神名。
  2、地名商标词
  如Cashmere(开司米毛线)是由产地Cashmere而得名;Nokia(诺基亚)是芬兰北部的一小镇名,最初的诺基亚公司建于此地;Longines(浪琴)是瑞士圣依梅尔附近的一小村庄,弗兰西龙和大卫在此创建了手表制造厂。诸如此类的还有:Champagne(香槟酒)由法国香槟酒产地而得名;青岛啤酒(Qingdao);上海羊毛衫(Shanghai)等。
  3、外来词商标词
  如:LUX(力士香皂)取自拉丁语,意为“日光”。该商标词会使人立刻联想到“日光浴与健康肤色”。再如洗发剂Shampoo(香波)源自印地语Champo,意为“按摩、推拿”。该词专指洗发,指示洗发的正确方法:用手轻轻搓揉,同时对头发进行按摩。SONY源自拉丁文Sonus,意为“声音”。
  4、臆造商标词
  商标设计人根据一定的意图,借助某种构成法或完全按照其主观臆想,凭空杜撰一些新词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命名方式,如Kodak(柯达),让人联想到按下快门的一瞬,具有动感的声音;Haier(海尔)与higher谐音,意为更高更好的;Supor(苏泊尔)与super谐音,意为极好的。
  (二)、命名的原则
  1、可记性原则
  创立品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使消费者对品牌有一个较高的认知度,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商标应该从本质上是便于记忆的,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商标的回忆。在命名时人们常注意以下要点:(1)精短,名称越精短越容易记住。如海尔、长虹、SONY、IBM等品牌,人们一看便会过目不忘。(2)上口,即有较强的语感。商标必须容易发音、朗朗上口,读起来语感好,读音响亮,避免使用难发音或音韵不好的字。(3)新颖,即具有独特性、创造性。商标要有时代感,体现创新精神,它会强调品牌个性,扩大差异感,从而达到过目不忘的效果。
  2、意义性原则
  是指商标本身具有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如关于它的优点,性能及其使用它的好处。这种商标或者可以提示产品,或者可以吸收顾客。如Tide汰渍洗衣粉传递该商品去除污渍的功效。
  3、联想性原则
  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的产品功能的某种寓言,或明示,或暗喻,启发人们丰富的想象力,使商标与产品功能在意念上有所联系,启发联想,对品牌营销和占领市场有很大的帮助。如“娃哈哈”饮料寓意孩子们喝了笑哈哈;雀巢奶粉有“舒适”和“依偎”的寓意,如小鸟一般在鸟窝里受到良好照顾。
  4、适应市场环境原则
  不同国家或地区消费者因民间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等的差异,使得消费者对同一品牌名称的认知和联想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商标命名要适应目标市场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免商标在消费者中产生误解。
  5、个性原则
  商标贵在有个性,只有不与其他品牌名称相混淆,才有利于发挥商标独到的魅力,给消费者以鲜明的印象和感受,经久难忘。突出个性和独到风格的方式很多,有采用人名或肖像作为商标的,有以产品特征命名的,有以消费情结命名的,也可以运用数字的巧妙组合命名等。
  6、合法性原则
  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是最关键的。商标的命名与翻译首先要注意该商标名称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内,其次,要考虑该名称是否有侵权行为,若是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注册,且存在冲突,则必须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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